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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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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經社會部與財政部就常務理事中會同指定後,應即呈
報行政院備案。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經縣市政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中指派後,應即分
別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