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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依銀行法商業銀行章規定之業務。
二、國際匯兌及有關業務。
三、進出口貸款及保證業務。
四、其他與國際貿易發展有關之金融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