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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租賃機器及設備之租金收取標準,不得高於折舊,銀行放款利率及手續費
等三項之總額,並應由公會協議訂定計算公式及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