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7: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