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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左列國有非公用財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
或經營。
一 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
二 都市計畫外編定為水利、交通、遊憩用地。
三 都市計畫外編定為農牧、養殖、林業用地。
四 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經查定為
宜農、牧或宜林地。
五 經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投資經營,並訂有長期經營計畫,有委託繼
續經營必要之土地。
六 其他經行政院核准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