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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作業使用以外之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
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