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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
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