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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左列
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異動通知。
一、財產增加單。
二、財產移動單。
三、財產保養單。
四、財產減損單。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