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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初次編造財產會計報告時,除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
外,其屬於不動產部份應加造國有土地明細冊及 (或) 國有房屋建築及設
備明細清冊 (如附件三) 各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主計單位附入會計報
告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