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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五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二年開始還本,
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