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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次付息起,開始還本;於第
六、八、十、十二、十四次付息時各還本五分之一,期滿還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