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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臺灣省各縣 (市) 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
還;其償還暨收支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