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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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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公債各種債票,各自第五期付息期開始還本,以後各屆六個月還本一次,甲種債票分十年還清,乙種債票分十五年還清,丙種債票分二十五年還清,每年還本數額,各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