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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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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7712高保安封條規定,其類型限於CNS17712所列之子彈型封條(boltseal)及鋼纜型封條(cable seal)。
(二)一般機械封條:指前目以外型式之機械封條。
二、電子封條:指本體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覆寫入之唯一識別碼(俗稱暗碼)以供無線射頻讀取器識別之晶片,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被動式電子封條:無內建無線通信主動發射器,且不提供主動發射信號功能。
(二)主動式電子封條:前目以外型式之電子封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