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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自備電子封條經關務署書面審查合格之業者,應於經許可使用自備電子封條時,批次另向關務署及所轄關區遞送電子封條明暗碼對照表清冊(含電子資料),並具結不得外流及複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