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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各通關點已建置之電子封條固定式與手持式讀取器及其整體監控系統軟硬體相容,其主體顏色須為海關封條專用之藍色以外之其他顏色。
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
圖表附件:
附表四:主動式電子封條性能驗證基準.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