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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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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快遞業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海關得准其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並得將貨物加以分類:
一、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無欠稅,且最近三年內漏稅及罰鍰合計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二、公司帳冊、表報、艙單等資料均以電腦處理,且以電腦連線辦理通關者。
前項所稱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指就進出口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不包括拆盤進倉、點收、分區堆置及搬運至通關線輸送帶等。
理貨人員辦理理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
二、須依海關規定穿著理貨背心,以識別理貨身份。
三、理貨背心不得借供其他快遞業者或非理貨人員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