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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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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除由快遞專差攜帶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三十二公斤以下之貨物。
三、每次攜帶之數量不得逾六十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幣二萬元。
快遞業者或快遞專差攜帶之貨物,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