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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快遞專差攜帶之貨物,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要求快遞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
尚未公告實施快遞專差攜帶之貨物須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之關區,快遞專差攜帶之貨物得以書面申報,其應載明班機、日期、專差姓名、貨物名稱、數量、毛重、淨重、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貨物價格、貨物編號、輸出人或收貨人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等,並檢附機票影本或登機證。
前項書面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