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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海關、船東及石油輸入業者代表會簽之進口解體船舶存油收油紀錄單與船東申報存油數量不符,其差額在百分之五以內,或其差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數量不足五公秉,並經查明無私運進口或其他取巧違章情事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