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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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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其所申報之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品質不符,而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