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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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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優質企業:指經海關認證合格之供應鏈業者;優質企業分為一般優質企業及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供應鏈業者:指與國際貿易貨物流通有關之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製造業、報關業、承攬業、船務代理業、倉儲業、公路運輸業、海運運輸業、空運運輸業等業者。
三、重大違章紀錄:指本辦法所定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海關核發處分書者。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供應鏈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或企業於併購後始發現被併購公司於併購前有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情事者,免予採計:
(一)私運紀錄。
(二)違章情事致所漏稅額(關稅及海關代徵稅款)、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違章情事致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