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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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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條件外,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其無債信不良紀錄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五、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六、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該業者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申請人具有兩種以上業別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人出具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後,得就第一項第四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