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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退運出口。
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