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2:1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應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整批或分批進口,由海關依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驗明實到貨物後核銷之,並將核銷數量送原核配之機關(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