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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依第五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