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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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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進口之展覽物品係指經左列單位核准且持有證明文件,證明係舉辦公開展
覽會或展示會之進口物品:
一、依據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舉辦之商品展覽,經展出地之直轄市建
設局或縣 (市) 政府核准者。
二、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一般廠商或團體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
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