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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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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