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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
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