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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警告或經停止結關出口處分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未曾以該運輸工具私運
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警告或停
止結關出口之次數,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