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06: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者,應將其情節及處分報由
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