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2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運貨工具所有人向當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所有人(機關、公司或行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年齡、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並應記載卡車廠牌、引擎號碼、載重量及牌照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貨箱者,並應記載貨箱之規格、原有之編號及數量;其申請登記為駁船者,並應記載駁船載重量。
二、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應檢附行車執照影本一份,如為交通運輸業,應另檢附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一份;申請登記為駁船者,應檢附經驗船機構簽證之證書,其屬油駁船者,應另檢附容量、重量計算方式說明書及向航政機關註冊之登記文件暨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之所有人,以交通運輸業或經海關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報關業及保稅工廠等業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