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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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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非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行移泊他處,並應備記錄簿,詳細記載注入、提出之油量暨日期以及存油量等,以備海關關員隨時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