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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免稅進口車輛,未經受理機關核准而私自出售或雖經核准而未依限補稅者
,除應通知原車主所屬機關並吊銷該車牌照外,並依關稅法或其他有關規
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