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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19 條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
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
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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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