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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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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