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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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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1 條
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