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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14 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
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
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營業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