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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進口貨物如有短卸、溢卸情事,船長或管理人未依第二條規定期限辦理,
而於事後申請追認短卸、溢卸或逾期註銷原報短卸、溢卸報告者,依海關
緝私條例論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