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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由倉庫業者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失,除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外,倉庫業者應負責賠繳應納進口稅捐(費)。
存倉貨物之是否保險,對業經完稅而存倉未提貨物之處置,及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與保稅倉庫業者間之其他有關事項,概與海關無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