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8:1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地點。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申請出倉時,應開立運送單。
保稅貨物出倉出口或運往保稅區,保稅倉庫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辦理核銷備查。
前項情形,保稅倉庫未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保稅貨物進倉資料已登錄於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運送單及交易憑證,應保留其存查聯,以備海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