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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30-1 條
保稅工廠進口成品貨樣,需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並由保稅工廠具結保證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提供相當
稅款金額之擔保。不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
內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成品貨樣,保稅工廠應登列帳冊控管以供海關查核,且不得於復運出
口前剪裂、破壞。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