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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
滅之證明及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