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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正本。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