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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6 條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