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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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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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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06.05.10 修正之第 3、13、14、18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3 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
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
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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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