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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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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 4~6、7、15  條條文、增訂之第 6-1  條條文、刪除之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