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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1-2 條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