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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40 條
田賦之徵收,以直轄市、縣 (市) 各期田賦開徵前第三十日為納稅義務基
準日。各期田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
人、承領人、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