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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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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於每年 (期) 地價稅
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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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